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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船舶需要登记?

2025-01-02 来源:豪车资讯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1、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变更证明文件等;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要哪些凭证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船舶违章未登记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内河船舶超载处罚条例规定1、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2、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3、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4、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是指去相关单位登记车辆相关信息,那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有哪些呢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3、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4、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5、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规定暂不执行此项);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是强制性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是强制性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登记的船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登记的船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二)船舶技术资料;(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1种观点: 船舶登记日期指申请船舶登记日期。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一、不动产抵押是不是登记才生效不动产抵押是登记才生效。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有: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三、车辆租赁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手续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的工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进行船舶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登记日期指申请船舶登记日期。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船舶登记办理过程如下: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法律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要哪些凭证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船舶违章未登记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内河船舶超载处罚条例规定1、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2、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3、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4、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是指去相关单位登记车辆相关信息,那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有哪些呢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3、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4、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5、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规定暂不执行此项);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登记的船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进行船舶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询船舶登记信息有两种途径:第一、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第二、对已经开通网络登记系统的区域可以在有关机关通过网络开展异地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第四条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已经应用网络版船舶登记系统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登记船舶的船舶登记簿开展异地查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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